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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指出,商标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不仅体现在其对商标标识的设计和选定,更在于其选定某一商标后,通过持续的品牌经营,使该商标在市场上建立起一定的商誉,这种对特定商标品牌价值的灌溉性投入,正是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本质所在。而且,具有一定商誉的品牌也是对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保障。因此,在书籍名称和商标两者日益趋同的情形下,从鼓励权利人对其图书品牌进行维护的角度出发,并无必要对两者严格剥离加以识别,实际上也无法实现。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商标“十万个为什么”申请时,随着图书市场上已存在大量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以包含“十万个为什么”为书名的少儿百科类图书,“十万个为什么”一词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6类的“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显著性有所降低。但在案证据亦可以显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自1961年首次出版《十万个为什么》以来,至2013年期间先后共计出版了六版《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累积了较高的销量,多次获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荣誉,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大知名度,其多年来的持续使用行为也使得“十万个为什么”作为商标的显著性有所增强。
因此,“十万个为什么”已不仅是商标“十万个为什么”的主要识别部分,也是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经过六十余年打造的知名图书品牌,已经与之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虽然2000年以来国内陆续有其他出版社出版了多种包含“十万个为什么”为书名的少儿百科类图书,但其中不排除有部分出版社是明知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十万个为什么》在图书商品上的较高知名度而故意选择将其作为书名。而且,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最早也于2000年开始申请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可见其对于市场上有其他出版社使用包含“十万个为什么”的标识并非默许,而是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