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华体会,华体会体育,华体会体育官网,华体会靠谱吗,华体会APP(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
对外关系法为理解法院变革提供了新视角。基于对外关系法视角,根据中国与国际体系互动模式的变迁,可以建立一个分析框架,即从中国融入全球化、重塑全球化以及开展国际博弈等三个方面或三个支柱考察中国法院变革的动力与实践。这一分析框架有助于全面揭示法院变革的动力,展现中国法院的诸多创新性变革措施,检视既有变革措施并探索后续实践。中国法院根据中国与国际体系互动的发展积极推动自身变革,同时助力实现国家的对外关系目标。在理解与助力实现对外关系目标方面,中国法院展现出高度的敏感性、进取性、灵活性与创造力。
西南政法大学巴渝学者讲座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 刑事诉讼法 修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一文中开宗明义表明第四次修法“‘大改’条件不具,‘小改’意义不足,‘中改’较为合理可行,尤其应注意突出重点,显示亮点”,文章对于几次修法以来大量出现的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性规范如何进入刑诉法、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何保障司法人权制约权力行使等重要议题逐一阐述,观点鲜明,分析深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主任和王佳处长的《 刑事诉讼法 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强制措施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一文,从司法人权保障角度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深度的挖掘与体系化的研究。文章立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对应关系,以及现行强制措施对公民基本权利干预实践情状的观察,从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及应考虑的具体改进措施两个方面提出了见解。该文作者兼具理论与实务背景,文章具备较强的理论性与实操价值。
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法治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万众瞩目的议题。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制定和美国多州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广受关注,国内人工智能立法进程也在稳步推进。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这也是该法连续第二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预备提请审议项目。同时,不同版本的人工智能法专家建议稿亦已陆续发布或形成,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然而,人工智能法治中的许多关键问题仍然有待深入研究:人工智能立法应当采取何种框架?如何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负责任、可信任发展?如何确保人工智能模型的认知和表现符合人类的价值观?如何在法治轨道内保障人工智能要素的高质量、有效率供给?这些都是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所必然面对的关键问题,也是人工智能立法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基础性议题。为此,中法评专门组织了本期“人工智能前沿法治研究”栏目,共向读者呈现四篇论文。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并不蕴含“原则无效、例外有效”的结论。在违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中,应接受比例原则的指引,而不宜将第153条第1款第1句中的“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法的强制性规定中。从根本上讲,公序良俗(即社会公共利益)才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终局理由,故《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应受第2款的指导。个案中,法官既要妥当运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2句,尽量缓和不当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担负维护法秩序统一的重任,更好维护市场秩序、纠正市场失灵,避免私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损害,从而切实平衡好自由与强制之间的关系。
内容提要:“区分说”主张《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权限规定”,这一学说起源自德国,其产生有历史和现实方面的原因。“区分说”被引入我国以来,渐成有力之势。然而,我国学者对“区分说”存在不少误解,“权限规定”本质上仍在于限制意思自治,并且“区分说”还存在概念错位、缺乏精确区分标准等问题,后者成为“区分说”的“阿喀琉斯之踵”。《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强制性规定”,宜坚持“统一说”立场,对其作广义理解,不过应将抽象视角修正为具体视角。“统一说”不仅可避免繁琐无解的概念操作,还具有提供裁判依据、增大合同效力评价弹性、防止法律规避三大优势。《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8条宜理解为对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的声明,而非对“区分说”的采纳。
内容提要: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6条颁布实施的背景下,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的二分法已经逐渐无力解释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在动态系统论的框架下建立起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多元效力规制体系,在有效与狭义无效之外灵活运用部分无效、向后无效、效力待定等效力模式,实现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多元规制。这一规制方式既符合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也可以为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容纳。《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但书在文义上为多元效力规制提供了在解释论层面展开的基础。多元效力规制是以民法为本位对公法强制性规定目的再评价的结果,《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授权法官在有效与狭义无效之外选择适当的方式实现公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目的。
内容提要:违法合同无效判断中行政责任的明文化,使得民事法官背负预见和论证行政责任的义务,也增加了相关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产生矛盾判决的可能。民事法官在裁判中应首先识别出行政法上非制裁性行政处罚和混合性行政处罚,并根据此两类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功能,对其与法律行为无效的替代关系作出分析,从而对法律行为作出效力判断。同时,民事法官在程序上应注重整理行政机关与行政判决对行政处罚类型的判断并予参酌,以缓解民行诉讼中违反强制性规定判断的矛盾判决问题。
从1954年6月16日起,直至同年9月11日,各界民众近1.5亿人(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先后参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热烈讨论之中,充分体现了五四宪法制定过程的民主性。宪法草案的宣传形式非常丰富、讨论形式十分多元,也充分考虑到了不同民族、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特点推进草案的传播和讨论,最大程度发挥了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为宪法的进一步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五四宪法也正是因为这一开门立宪、汇聚民声的历史过程,至今都闪耀着熠熠光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撰文《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若干实践问题——以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18条和第19条为中心》。主要以姻亲关系为基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更关注其对生父(母)姻亲关系的附随性,而不宜强调其独立性。《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能当然推导出已经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拟制血亲;对该条应当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在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时,需要进行逐条分析;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认定自然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可以给予适当生活费。
公约的制定进程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普及、犯罪形态的嬗变迭代以及国际社会的立场演进有着密切的逻辑联系,条文内容的变动背后折射出各方不同的价值立场、制度需求和生态考量。公约的文本内容和制度设计以体系性和全面性为突出特征,涵盖基本原则、刑事定罪、证据运用与能力建设四大规则重心,为在全球范围内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综合应对措施,优化了传统的刑事调查机制,并加强国际合作以应对技术和生态变迁带来的各项全球挑战。公约的制定和施行是一个复杂的国际博弈进程,我国深度研判公约的体系性影响,并着手国内制度的调整适配和产业生态的合规治理具有高度的战略意义,这不仅需要同步研究和系统构建各项相关法律制度和举措机制的调整适配,特别是在刑事定罪以及证据相关规则等重点领域,也需要数字企业系统优化自身的合规治理,构建符合公约治理要求的数字产业生态。

